校外培训管理首次上升至行政法规,这意味着什么?
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迈入法制化阶段。
2月8日,教育部出台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》,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。
相较2023年9月教育部已颁布的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,此次的《征求意见稿》拟以国务院令印发,条例层级更高,范围更广,更具基础性。
谈及文件出台背景,教育部在《征求意见稿》起草说明中称,两年多来,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,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奠定了实践基础。新的治理形势下,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,推动依法治理,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作用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的内容共有20条,涉及准入门槛、从业人员、材料课程、招生、培训时间、收费与财务监管等各方面,大体框架和内在精神与“双减”一脉相承。
“实际上没有太多新的内容,都是过去相关政策的一个表述。”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教育分析称,《征求意见稿》主要是想让“双减”能够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,并且在推进过程中,有一个效力相对较高的条例作为依据。
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认为,新条例是对以前相关政策规章进一步的制度化,形成法律文本,提高它的法律效力,以此促进校外培训的规范发展。
在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的基础上,《征求意见稿》还给地方治理细化和创新留出空间。
比如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,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,其中并未出现“双减”意见中“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”的规定。
再比如,收费方面,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,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。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。
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,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。
但整体上,还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、综合协调、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还提到,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,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、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,这也符合“双减”提及的公益普惠、教育“去产业化”的核心要义。
同时,《征求意见稿》所体现的分类管理原则,给非学科类培训和培训之外的创新教育产品留出发展空间。例如鼓励、支持少年宫、科技馆、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开展校外培训,丰富课程设置、扩大招生数量,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。
作为“双减”中的唯一一个增项——校内课后服务也有所体现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到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,通过多种方式,引入质量高、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,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。
与以往政策相比,《征求意见稿》的监管对象增加了教研员,即幼儿园、中小学在职教师、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。
这是对地方经验的总结,沈阳、郑州等“双减”试点地区均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,是为了防止与课程教学、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,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,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。
界面教育还发现,《征求意见稿》未提及关于高中学科培训的监管。按照“双减”指导文件,“高中阶段参照执行”,但参照到何种程度,目前没有具体文件可作为指引。
而依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高中学科培训机构允许登记为营利性机构;登记为非营利性的高中学科培训机构也可作为上市教育公司的资产。目前新东方、学大教育的最新业绩中均有高中培训的一份功劳。
“这次条例未提及高中学科培训,那就意味着高中学科培训是可以按照目前的模式来进行。”熊丙奇认为,该做法比较稳妥,也符合商业化的逻辑。
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此前在接受界面教育釆访时也表示,已经推进多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果,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“双减”奠定了重要基础,而高中阶段在“十三五”才完成了初步普及,校际差异、区域差异很大。
因此,对于如何“参照”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有关规定,刘林建议,先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试点,总结经验基础后再在全国范围施行。
“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,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‘打压’甚至‘取消’,而是将‘双减’政策执行常态化。”熊丙奇对界面教育强调,此次条例明确了“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”这一定位,鼓励规范、有质量的培训机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。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